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现将《乌审旗推行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乌审旗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乌审旗推行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在全旗推行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依托社会公众力量,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全面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构建规范、便捷、高效的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将依法治税贯穿于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的全过程,规范征纳行为,不断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促进良好的税收秩序和征管环境的形成。
(二)党政领导原则。旗委、政府组织领导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涉税部门密切配合的运行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和目标任务的科学分配机制,确保工作的扎实推进。
(三)部门合作原则。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联动,形成管理合力,实现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的高效协作运转。
三、推行范围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嘎查村、社区的个体工商户及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人(零散户、无证户)。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旗国税、地税、财政、工商、公安、监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旗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各苏木镇、嘎查村、社区设立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等零散经营业户进行全方位监管,提供全过程服务。
(二)建立经费拨付和考核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平稳运行,建立相应的经费拨付和考核激励机制。
1.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代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做好人均办公经费的测算,研究制定经费拨付制度,明确经费标准,由旗财政局按月拨付。
2.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个体税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对每年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同时,对未能完成收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兑现惩戒措施,督促其改进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三)健全各项工作保障制度。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的业务特点,研究制定队伍管理、任务考核、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配套制度,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旗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搞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经常性的对协税、护税相关人员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及纳税服务培训,以满足工作需要。
(四)建立全方位的涉税信息采集体系。由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对所辖区域进行基本单元格责任划分,明确每个单元格的责任人,定期开展税源普查与日常巡查,全面掌握每条街、每个市场、每户的涉税信息,建立并实时登记管理台帐,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五)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牵头搭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义务。
(六)建立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自行申报”的征管模式。通过在个体工商户中普遍推行建账管理,实现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由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厘清征纳双方权责关系,让纳税人切实履行法定税收义务,构建起“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重点评估检查”的征管模式。
五、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在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税务机关职责
所有涉税执法事项均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执行。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规程的制定。
2.定期组织对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3.与成立的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签订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4.定期对代征单位各类票证进行安全及使用情况检查。
5.其他应由税务机关履行的监督职责。
(二)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职责
在各苏木镇、嘎查村和社区设立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对新开业户、临时经营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停复业户进行户籍巡查。
2.负责应征税款的催报催缴工作,协助税务机关按规定送达有关涉税文书。
3.负责对辖区内个体经营业户的信息采集、调查,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调整工作。
4.负责对辖区专业市场、街道社区的漏征漏管户、临时经营户的清查、登记。
5.负责自然人的普通发票代开、税款代征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代征工作,做好税收票证的安全保管工作,保证代征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6.负责辖区内个体户定额发票的发售工作,做好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发票安全。
7.辅助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依法纳税意识。
8.辅导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发票领取、开具等涉税事宜。
9.负责办公场所的软硬环境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高工作效率,让纳税人满意。
10.负责所辖区域内农牧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代开发票事宜。
11.负责强化管理所辖区域内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收购销售农牧民自产农产品事宜。
12.负责对辖区内建账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发生涉税变化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相关信息。
13.负责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其他协税护税部门和单位职责
其他协税护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对税务机关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资料和数据,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提供。
六、工作步骤及要求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涉及层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坚持试点带动、阶段推进、总结完善、全面推广的原则稳步实施。
第一阶段:调研准备阶段(2017年1月至6月)。开展学习、调研活动,制定实施方案、操作规程、部门职责等相关工作文件。
第二阶段:广泛宣传阶段(2017年7月)。通过专题汇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方式,向地方党政领导、协税护税相关部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的目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8月起)。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实施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领导机制,真正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旗人民政府每年从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的留存地方税款中,提取20%用于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相关经费的弥补,较上年同期超收部分80%奖励给社会化管理办公室,用于弥补经费。各苏木镇、嘎查村和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办公场所,保障各类软、硬件设施到位,配足、配强代征人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发票发售必须专人负责。各单位对存放税收票证、发票的场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防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有力配合。
乌审旗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辖区内个体税收的综合管理,确保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项业务实际操作准确无误,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按照《乌审旗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各苏木镇、各嘎查村和社区设立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等进行全方位监管,提供全过程服务。
二、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实际征管需要,现将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在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申报征收、建账管理、发票管理、征管资料管理等工作明确如下。
(一)户籍管理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户籍增减变化及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加强税源监控。督促新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国地税任意一方服务窗口进行信息补录;对税务登记信息已发生变化,但未到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变更的纳税人,应及时督促该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如纳税人拒不办理的应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无法联系到业主的纳税人,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报征收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受理、资料审核及录入,同时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工作。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须在申报期内提醒辖区纳税人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产生催报催缴名单,向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对拒不改正或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送达相关涉税文书,并在责令其限改的期间内,对纳税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纳税人走逃现象,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建账管理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要按照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1.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上述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简易复式账或简易账、流水账、使用税控装置等,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2.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述有关规定建立账务并设置账簿,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3.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4.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涉税业务。
6.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7.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实际征管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建账管理。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并实施发票保管、领购、使用、验旧缴销等发票管理制度,如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发生未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视同纳税人违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发票保管
发票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存放处要有专门防盗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配备保险专用箱柜。
(2)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丢失等工作。
(3)对已领用、缴销的发票进行台账登记。
(4)负责发票管理的人员发生工作调动,必须将所经管的发票、手册、台账资料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5)税款代征业务终止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将有关资料移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6)如果发生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2.发票使用管理
(1)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代开发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2)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领票纳税人的日常监管,督促纳税人依法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发票,发现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后,督促纳税人及时整改。
(五)征管资料管理
1.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应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票款结报单和票款结报手册。
2.每日汇总当天申报征收的税款,月底进行国地税票证的结报。
3.将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以及作废票证的全部联依次装订成册,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交至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发票缴销手续。
4.将代征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如信息采集表、定额核定通知书,定额调整通知书、停复业申请表、非正常户认定表、注销等资料,以及各类留档备查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六)网络安全管理
1.加强接入税务网络计算机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杜绝违规外联等影响网络安全情况;
2.如发现网络异常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三、税务机关工作职责
(一)委托代征管理
税务机关与旗各苏木镇、社区办事处、村委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向各苏木镇、社区办事处、村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发放税收票证及发票。
(二)培训管理
税务机关负责对各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税收业务培训。
(三)监督管理
国地税双方税务机关,实时对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四、其他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作为乌审旗国地税机关开展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个体税收进行管理并提供涉税服务,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以便及时有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