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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推进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发[2018]2号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推进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集中治理工作。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乌审旗推进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旗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全面完成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旗房地产去库存、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和城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政为中心发展思想,以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为抓手,加强房地产项目监管,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切实提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生态、健康、智慧、宜居、宜业、宜游品质城市建设。

二、治理范围和时限

全旗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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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及未批先建项目(含在建项目)。2018年5月31日前,上述项目全部治理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摸清现状,分类施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我旗近年来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和现状为基础,通过开展详细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台账,进一步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批次、分类别开展治理工作。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和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已备案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项目不纳入治理范围。建立全旗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建设项目产权登记治理台账,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

(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结合项目开工时的政策环境和政策背景,区别对待,确因政策和规划调整等因素形成的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治理;现行政策从简的,执行现行政策。

(三)创新举措,简化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改革创新、简化程序,本着把问题解决彻底,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的原则,从简从快高质量开展治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规划手续治理措施。规划手续缺失或未通过规划验收的项目,如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或为其办理规划手续;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认为可以保留的,先行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并将项目地块列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报请旗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在规划调整过程中一并调整;确实无法保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原则上取消房地产项目联合验收制度;取消建设工程审批放线程序;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验线合格证;取消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校核程序,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日照分析的真实有效性,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缴时限可调整至项目验收时,由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核算,在项目规划验收时一并清缴。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在函告国土部门批准调整的容积率指标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后,先行办理规划手续,并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国土部门清缴土地出让金。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明确各项指标、登记土地用途未改变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规划许可时,规划部门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现状提出规划意见明确规划指标、办理规划许可并组织规划验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指标的,按现状调整规划后明确规划指标、办理规划许可,国土部门可按当时土地出让成交价格或现行区域土地平均出让价格,核算并收缴超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收缴后,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用地手续治理措施。已取得国有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但开发建设单位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国土部门为其补办用地手续。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不明确的,国土部门根据当时的城镇规划、土地分类标准和相关政策,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土地用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界限进行权属调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通过划拨方式处置;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土部门为其补办项目用地手续。同时,国土部门要依据规划条件测算土地出让价格并核定土地出让金,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如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虽存在但无力缴纳相关资金的,由旗人民政府出具认定证明后,各有关执收部门作挂账处理,国土部门按现状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或办理用地手续。允许企业分期支付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三)竣工备案手续治理措施。对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已投入使用或达到使用条件,已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资料齐全的项目,即可为其补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质量和安全资料不齐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的结构安全可靠性和主要使用功能,出具鉴定报告,建设部门负责审查鉴定报告,对结果安全可靠、无重大使用功能缺陷的项目,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涉及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其它未办理齐全的手续不再另行补办。未办理施工许可,已履行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和招投标等法定程序,质量和安全资料齐全的,予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履行图纸审查、质量和安全资料不齐全或无法提供质量和安全资料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的结构安全可靠性和主要使用功能,出具鉴定报告,建设部门负责审查鉴定报告,对结构安全可靠、无重大使用功能缺陷的项目,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涉及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其它未办理齐全的手续不再另行补办。

对已开工未办理施工许可,未投入使用或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在建或停缓建项目,用地和规划等手续不齐全的,由国土和规划部门出具意见或办理手续后,即可予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互相不配合,提供相关合同和质量、安全资料不齐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自行承担相关问题后果的责任声明,需鉴定的事项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予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开发建设单位存在,鉴定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如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由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为申请办理检测鉴定,鉴定费用旗人民政府承担。

    未及时办理消防专项验收手续的项目,可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由旗人民政府协调消防部门单独组织消防专项验收。2015年5月1日消防新规实施前开工的项目,由旗人民政府出具项目开工时间证明后,执行原有审核验收标准。

(四)规费收缴治理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可通过允许开发建设单位以权属明确的房屋等有效资产折抵应缴纳的规费、允许企业以在建工程处置权“抵押”等措施,解决企业难以用现金交纳规费的问题。相关规费的缴纳标准和缴费基价执行项目开工时的政策规定,目前已清理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涉及相关规费追缴的,实行“费证分离”的原则,即相关规费追缴与手续办理同步进行,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旗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开发建设单位资金确有困难或已不存在的,按照“费证分离”的原则,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各有关执收部门作挂账处理,并尽快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或办理相关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下称《办法》)出台前实施的建设项目不收取社会保障费;《办法》出台后,已结清工程款仍欠缴的社会保障费,原则上不再收取。

(五)产权登记治理措施。已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且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项目,旗人民政府政府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代收代缴项目维修资金无力偿还的,由房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作挂账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先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涉及的纳税事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开发建设单位确实无力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审核后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应由购房主体缴纳的税款,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已挪用无力缴纳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税务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对购房主体未缴纳的维修资金和办证税费,由执收部门通知购房主体缴纳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及时协调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缴挪用的维修资金和办证税费。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推行“以函代证”的措施,即对遗留问题时间较长,现已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向旗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后,由旗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再由各有关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函件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六)违规开发企业惩处措施。属于城管、国土、规划、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规费后,原则上免于行政罚款,同时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和地上建筑不作没收处理。对有能力缴纳相关规费但恶意拖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可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缴纳,依法保障购房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严惩不按时限办理手续、恶意欠缴相关规费的开发建设单位法人或已不存在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5〕33号)相关规定,一律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视情况限制其继续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问题繁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不断强化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大胆创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旗人民政府成立全旗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项目完善审批手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单月调度汇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完善审批手续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调度,确保问题有人解决、过程有人监管、结果有人跟踪。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城镇规划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责任,涉及防雷、防震、消防等施工许可前置审批事项,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沟通,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健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方针,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责任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确保治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做到未批先建项目“零增长”。对2016年1月1日起新出现的未批先建项目,旗人民政府将启动约谈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全旗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全旗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

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乔允利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乔爱平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张志雄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高  虎     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周  帅     政府副旗长

        巴音青克乐 政府副旗长、财政局局长

        巴音其木格 政府副旗长   

        李建师     旗人民政府正处级领导

成  员:马亚栋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德海     旗法制办主任

    王茂荣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局长

    乌兰巴特尔 旗发展改革局局长

    赵文斌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达布希格其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樊  东     旗审计局局长

        敖特更     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斯  庆     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吉仁门都     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周子国       旗城乡规划审验中心主任

        哈斯吉日木图 旗住建局副局长、人防办主任

        李素波       旗地震局局长

        张  乐       旗气象局局长

        樊天彪       旗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特古斯       旗不动产登登记中心主任

        高林峰       旗地税局局长

        那日苏       嘎鲁图镇镇长

        康  锐       乌审召镇镇长

        哈斯其木格   图克镇镇长

        樊占军       无定河镇镇长

        吉仁巴雅尔   苏力德苏木苏木长

        白雪峰       乌兰陶勒盖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由王茂荣兼任。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