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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乌政发〔2018〕4号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当前,正值我旗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时期,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831520185 31 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旗各国有、集体、个体林场站圃,

沙研中心、森林公园、沙地柏自然保护区、樟子松造林基地、萨拉乌苏国家湿地公园、城郊环城林带,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及旗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在防火戒严管制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等,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烧荒、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禁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旗林业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后方可用火。在三级以上风力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涉林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工具。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限期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力量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需要进行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规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各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报警电话:12119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