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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资源保护严禁非法开垦的通告 乌政发〔2018〕10号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旗现代农牧业不断发展,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草原,致使我旗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了打击:无定河镇萨拉乌苏村村民石某,未经批准非法开垦草原53.78亩,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村民付某,未经批准非法开垦草原100.07亩,因被告人犯罪后及时恢复植被,有从轻情节,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嘎鲁图镇神水台村村民刘某,未经批准非法开垦草原53.81亩,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沙沙滩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非法开垦草原37.13亩,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尽责,强化草原执法,现就严禁非法开垦草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非法开垦、破坏草原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定,对非法开垦基本草原在20亩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开垦20亩以上的,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当事人必须限期恢复植被。

二、严禁非法占用和改变草原用途,未经批准,在草原上挖沙、取土、垫地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定,每亩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挖鱼塘、挖沟渠的,处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和水土严重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开垦草原和改变草原现状的,当事人必须限期恢复植被,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四、草原属集体所有,各嘎查村要切实加强对本集体组织内非法开垦、凿井、破坏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非法开垦草原、凿井、取土垫地、改变草原现状者,在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或旗农牧业局报告。对知情不报、隐瞒不报,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

五、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共同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绿色乌审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非法侵占草原行为进行举报,执法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电话:04777593092

特此通告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